一、2004年3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起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该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首先从M1类(包括驾驶员在类,座位数不超过9人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日期另行通知。汽车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几次国内召回信息如下: 1、2004年6月18日,一汽轿车因燃油箱隔热装置与排气管的间隙缺陷发出马自达6的召回公报; 2、9月8日,长安铃木生产的15万辆电喷奥拓,由于燃油管的设计缺陷由厂家主动召回; 3、9月14日,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因萨拉毕加索型轿车空调风机不工作发出召回公报。
二、200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向全社会发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促进汽车流通业健康发展,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广泛调研及多次听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商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而出。 该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注:按GB/T 3730.1-2001标准,乘用车指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人的载客车辆。
一、2004年3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起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该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首先从M1类(包括驾驶员在类,座位数不超过9人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日期另行通知。汽车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几次国内召回信息如下: 1、2004年6月18日,一汽轿车因燃油箱隔热装置与排气管的间隙缺陷发出马自达6的召回公报; 2、9月8日,长安铃木生产的15万辆电喷奥拓,由于燃油管的设计缺陷由厂家主动召回; 3、9月14日,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因萨拉毕加索型轿车空调风机不工作发出召回公报。 二、200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向全社会发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促进汽车流通业健康发展,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广泛调研及多次听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商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而出。 该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注:按GB/T 3730.1-2001标准,乘用车指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人的载客车辆。 |